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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一個不懂政治、甚至對政治不太關心的人(說到此已經被罵),但對於死刑存在與否還是有一點想法。
我覺得剝奪別人人權的人,沒有權利享有完整的人權,支持以牙還牙、以眼還眼的刑罰。
一個人如果犯了錯,是可以被原諒的,只要他認錯、他贖罪、他保證以後不再犯,釋出誠意,歸還了偷的搶的東西,再賠上多少金錢和幾年的自由,的確受到了處罰。可是如果他犯的錯讓一個生命從世界上消失,要怎麼歸還呢?就算賠上自己的生命也還不了他的生命、還不了他親朋好友的正常生活,死不足餘,光死還不夠公平。
所以我覺得,現行殺人犯(不須調查釐清兇手的那一種,有被無關係的三人以上目睹或留下影像者)的的確確應該要判死刑,但不是馬上。
賠上性命根本不夠,還得賠上勞力和自由。依照犯案到死者死亡之前所經歷的痛苦判斷,給予固定年份的入獄勞動,例如:責罰10年勞動(每月要達到固定的社會貢獻)後執行死刑。每月未達成貢獻者視情況剝奪在獄期間的休息時間、牢飯的菜色、甚至追加勞動年份、沒收槍決時施打麻藥的資格等。讓罪證確鑿的死刑犯在被槍決之前貢獻社會,不要浪費了人民辛苦的納稅。
而廢死這個議題,我覺得是國家有能力、找到方法可以用愛的教育在實質上降低犯罪率時,才有資格提出的。
剝奪別人人權的人,尤其是生存權,沒有資格被尊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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